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发布者:沈益朋发布时间:2020-01-01浏览次数:152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充分激发社科界创新活力,优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减轻科研人员负担,现就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明确以下规定。

一、简化项目申请管理要求

1.精简项目申请要求。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研究实际需要自主确定科研团队,申请时不再需要列出参与者。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博士学位的,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不再需要专家书面推荐。取消后期资助项目申报成果须由三名正高职称同行专家书面推荐的规定。

2.放宽项目申请人资格。正式受聘于内地(大陆)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的港澳台研究人员,可以根据相关条件申请国家社科基金各类项目。在站博士后人员均可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不再要求在职;其中在职博士后可从所在工作单位或博士后工作站申请,全脱产博士后从所在博士后工作站申请。

3.突出代表性成果评价。重点考察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请人标志性成果的同行评价和社会效益。重大项目申请人学术简历中所列承担的各类项目情况由原来不设上限改为设置上限为5项,与申请课题相关的主要研究成果数目由原来不设上限改为设置上限为10项,子课题负责人相关代表性成果上限为5项。其他各类项目的前期相关成果由原来不设上限改为设置上限为5项。

二、精简项目过程管理要求

4.简化变更批复程序。分类实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第一类,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责任单位、改变项目名称、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改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涉及国家秘密或重要政治敏感问题的阶段性成果出版发表等事项,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工作办)审批;第二类,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预期目标的前提下,调整研究思路或研究计划、变更重大项目子课题负责人,以及因身体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自行申请终止或撤销项目,均由责任单位审批同意后按程序报全国社科工作办备案;第三类,调整各类项目的课题组成员,由责任单位直接审批。

5.明确项目延期和清理工作要求。各类项目原则上要求按照申请书中计划完成时间申请结项,对按时完成项目且成果验收达到优秀等级的负责人在申请新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时予以适当政策倾斜。对逾期未完成的项目实行定期清理制,能够在清理期内完成的项目不再需要提交延期申请。个别研究难度大、在清理期内确实无法完成的项目,可按程序提交延期申请报全国社科工作办审批。

6.精简项目过程检查。各省区市社科管理部门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国家社科基金各类项目中期检查,针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按照每个项目在研期间均只进行1次中期检查的原则,确定每个年度的项目检查范围,重点检查研究工作情况和阶段性成果。中期检查结果报全国社科工作办备案。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责任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可以不进行中期检查。

7.减少信息填报和材料报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不含涉密研究项目)经费预算填报和中后期管理环节全面推行信息化方式,通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科研创新服务管理平台”网上办理相关业务,减少纸质材料报送,提高工作效率。

8.扩大委托鉴定范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最终研究成果的鉴定一般采取匿名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的方式,分类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年度项目、青年项目、西部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和中华学术外译项目等的最终研究成果鉴定,由全国社科工作办委托各省区市社科管理部门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重大项目一般采用会议鉴定方式,其他项目采用通讯鉴定方式,鉴定后的材料均报全国社科工作办验收审批。特别委托项目、重大研究专项的最终成果鉴定,由全国社科工作办负责组织。

9.修改关于终止和撤项的处罚规定。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在申请和实施过程中,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者成果未能达到申请书的目标,或者有严重违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等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终止或撤销项目的处理。被终止项目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被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应视情节轻重按要求退回已拨经费或剩余资金。所退资金,由全国社科工作办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

三、优化项目资助经费管理

10.赋予科研单位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除增列外拨经费外,直接费用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课题组办理调剂手续。相关管理制度由项目责任单位按程序报全国社科工作办备案。

对于2016年(不含)以前批准资助的在研项目,是否列支间接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自主决定。如列支,则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由项目责任单位按规定自主进行预算调剂。

11.落实项目结余经费使用相关要求。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且项目责任单位信用良好的,在保证项目后续研究或成果出版的前提下,结余资金可由项目责任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自验收结项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国家社科基金,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

四、营造优良学术环境

12.加强科研诚信管理。把科研诚信要求融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全过程。继续做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评审(鉴定)专家的科研诚信记录,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人员记入“黑名单”。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13.强化相关参与人员公正性承诺制度。项目申请人和参与者、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评审(鉴定)专家及国家社科基金全体工作人员均需签署相关维护国家社科基金公正性的承诺,杜绝各种干扰评审(鉴定)工作的不端行为。对于发现和收到的涉及违背承诺的违纪违规线索和举报,将按照管理权限移交责任单位或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14.避免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帽子化”倾向。国家社科基金学科组评审专家、同行评议专家、成果鉴定专家、重大项目首席专家或项目负责人,不是荣誉称号,也不是“永久”的标签,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要设置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让项目回归学术研究本质,避免与物质待遇挂钩,为广大研究人员潜心研究创造良好氛围。

15.强化责任单位主体责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及其研究成果管理,结合单位实际修订完善内部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和内部报销规定,对科研需要的出差和会议按标准报销相关费用并简化相关手续,切实解决调查研究、问卷调查、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报销问题。要充分尊重科研自主权,保护、调动和发挥专家学者积极性,加大科研成果宣传推介力度。加快建立健全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通过购买财会等专业服务,把专家学者从报表、报销等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相关费用可由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

16.做好国家社科基金在研项目政策衔接。对于本规定发布前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执行周期结束且已开展结题验收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项目执行周期结束但尚未开展结题验收以及仍在执行中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原国家社科基金有关管理规章与本规定要求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

财 政 部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