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学传统法治思想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发布者:卢晶晶发布时间:2015-12-28浏览次数:33

编者按 

  不忘本来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更好创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作为中华传统文化重要一脉的湘学,蕴含着丰富的法治思想可供挖掘、借鉴乃至传承。本刊特以“挖掘湘学传统法治思想,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主题,约请有关湘学研究专家撰文,梳理湘学传统法治思想并阐述其时代价值,以期为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启示。

挖掘湘学传统法治思想 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作者:李捷

  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全面依法治国,一方面要立足于当代中国实际,另一方面要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湘学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挖掘并正确解读湘学传统中的法治思想,使之古为今用,是传承和发展中国优秀法制文化,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中华传统法制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滋养。法制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一滴水可以折射太阳的光辉。从“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这句古话,几乎为每个中国人所熟知和引用这个小小的事例来看,炎黄子孙的血脉里其实一直流淌着法制文明的基因。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在英国议会发表讲话时所说:“在中国,民本和法制思想自古有之”“中国法制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树一帜、特色鲜明的中华法制文明”。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就指出:“法令者,……为治之本也”,认为法是治国理政的根本,只有实行法治,国家才能安定。法家另一代表人物韩非也强调“一民之轨莫如法”,只有在法的约束下,全体人民才有统一的行动。商鞅还主张“壹刑”,即“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体现了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与法家尊崇法治不同,儒家重视礼治和道德教化的作用,提倡为政以德,但也从未否定过刑罚和法律的作用,而是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因而主张“德主刑辅”“德法并举”。只要深入历史,我们便会发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所必须坚持的一些基本法治思想,如“以人为本”思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思想等等,都可以在中华传统文化中找到理论渊源。历史是最好的老师。全面依法治国,应当而且能够从中华传统法制文化中获取精神和思想滋养。


  湘学传统中蕴含着丰富的法治思想资源。作为我国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湘学,蕴藏着源远流长的法治思想因子,它们是当今法治中国建设可资借鉴的宝贵思想资源。一是德法并重思想。西汉时期的贾谊认为“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两者互为补充,相辅相成,是治国安邦不可缺少的两大要义。理学鼻祖周敦颐则从“天以阳生万物,以阴成万物”的天道,结合“欲动情胜,利害相攻”乃“民之盛也”的现实,认识到不能单凭道德教化平治天下,进而提出“得刑以治”的主张。二是因势立法思想。对于如何制定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湘学传统也多有涉及。如湘学的集大成者王夫之指出:“天下有定理而无定法”,认为天下只有千古不变之理,没有千古不变之法,因此立法要“因乎时”,即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三是法治在人思想。法律法规再健全再完备,最终还要靠人来执行。湘学近代化启动者魏源明确指出:“不难于立法,而难得行法之人”,认为法治的根本在于治法之人,同一种法,由不同的人去执行,其结果迥异。曾国藩同样认为,法制的关键在于执法者的素质与水平,如果执法者“心不公明,则虽有良法百条,行之全失本意。心诚公明,则法所未备者,临时可增新法,以期便民”。四是严以治吏思想。如何治吏一直是历代思想家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湘学有着严以治吏的思想传统。理学大师张栻即是严法治吏的代表人物,他在任荆湖北路转运副使、知江陵期间,曾一天除去贪吏十四人。王夫之基于对法禁松弛、吏治黑暗是历朝历代兴衰的重要历史教训的认识,明确提出“严以治吏,宽以养民”主张,强调“严者,治吏之经也;宽者,养民之纬也;并行不悖,而非以时为进退者也”,反对“严下吏之贪,而不问上官”的错误做法。当然湘学传统中的法治思想因子远不止上述四个方面,但它们与当今依法治国思想具有较强的契合性,值得我们在辩证分析的基础上发扬其时代价值。


  以传统法治思想精华助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任何一个民族都无法脱离其自身的历史传统。中华民族五千年来所开展的法制实践、积累的法制经验、形成的法制思想、创造的法制文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譬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思想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思想与中华传统法制文明中的民本思想一脉相通,法治德治“两手抓”的思想也与中华传统法制文明中的德法并举思想一脉相承;再如,中华传统法制文化中的“明刑弼教”思想对我国刑法“管制”的实施,“和为贵”思想对人民调解制度的推行,“诚信”思想对现代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弘扬,等等,可以提供重要启迪和有益滋养。总结梳理中国传统法制文化,深入挖掘优秀法治资源蕴藏的现代意义,不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实践具有启示和借鉴作用,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中国特色”的内涵,通过贯通古今以促进社会认同,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当然,对待历史悠久、内涵丰富、思想复杂的传统法制文化要本着古为今用、务实开放、批判继承的态度,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择其善者而从之。一方面对传统法制文化中的合理性因素进行挖掘整理和传承延续,使其在当下的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对其中的不合理因子进行改造,甚至扬弃,使其实现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以期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全面发展。


  总之,包括湘学在内的中华传统文化所蕴含的法治思想精华,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思想资源和精神动力。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程中,做好中华传统法制文化的研究整理与传承弘扬工作,意义重大,任重道远。


    (作者系中国史学会会长)

王船山的法治思想及其启示意义
作者:刘建武

 
  伟大思想家王船山博大精深的治国思想中包含着丰富的法治思想,以致有“儒者尚法治,独推王船山”之评与“东方孟德斯鸠”之誉。船山明确指出:“治道之裂,坏于无法。”即一个国家之所以陷于分裂混乱,首先就是因为没有法制造成的。而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就在于“豫定奕世之规,置天子于有无之外”。只有制订出一套不以统治者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也不以统治权力的更替而改变的法律规章,才能保证社会政治稳定。


  由于高度重视法治,船山进而提出了诸多实行法治的重要原则与方法。


  第一,“立法贵简”。船山认为:“律简则刑清,刑清则罪允,罪允则民知畏忌。”并指出:“法贵简而能禁,刑贵轻而必行。小过不察,则无繁苟;大罪不漏,则止奸慝。”同时,他坚决反对封建专制下的特殊产物——株连法,指出:“一章之狱,连逮证佐数百人,少者数十人,远者数千里,所逮问者几千万人。呜呼!民之憔悴亦至此哉!”


  第二,“刑尤详贵”。船山认为“严以治吏,宽以养民”是“无择于时而并行焉”的治国规律,如果“严下吏之贪,而不问上官,法益峻,贪益甚,政益乱,民益死,国乃以亡”,只有“严之于上官,而贪息于守令,下逮于簿尉胥吏,皆啄息而不敢逞……使安职业,民无怨尤,而天下已平矣。”为此,针对中国传统社会一直奉行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思想,船山提出了“刑尤详于贵,礼必逮于下”这样一个在当时可谓振聋发聩的思想主张。坚持认为法律要更多地对达官显贵说“不”,而礼则应普及到下层民众中去,倡导建立一个“以法相裁,以义相制,以廉相帅,自天子始而天下咸受裁焉”的社会。船山关于法律具有普遍约束性的思想,彰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是其法治思想具有近代性因素的重要体现。


  第三,“平情行法”。船山认为,最重的刑罚莫过于死刑,制定死刑的目的是为了“止恶”“惩恶”,杀一惩百,这是“以生道杀人也”,是“不得已而用也”。他反对在死刑之上还加什么“磔刑”“枭刑”等惨无人道的酷刑,认为这样只会“徒使罪人之子孙,或有能知仁孝者,无以自容于天地之间。一怒之伸,惨至于斯,无俾于风化,而只令腥闻上彻于天”。船山还坚决反对各种伤害人身的肉刑体罚,反对在执法行刑时只求“大快一时”“大快人心”的做法;反对那种对别人受刑而幸灾乐祸,“导天下以趋于残忍”的社会风气。他说:“快之快之,而快人者行将自及……为政者,期于纾一时愚贱之忿疾而使之快,其率天下以贼仁也,不已甚乎!”字里行间充满了人道主义精神而又不流于宽大无边。


  第四,“罚必当罪”。船山主张在量刑定罪的时候,必须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不可一概而论,尤其不可以小过定重罚。船山还认为,即使对那些窃权弄国、祸国殃民的奸臣、小人,也应当罚必当罪,做到“罪以正名,名以定法,法必称情,情得法伸,奸以永惩,天下咸服,而小人亦服其罪而莫能怨”。同时指出:“正大持理法之衡,刑赏尽忠厚之致,不可不慎也。”这是指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与执法的公正性,不可掺杂个人恩怨和使用权术。


  第五,“德法并举”。船山在充分肯定法治的基础上,同时指出了法治不是治国的唯一手段,而必须与礼治、德治等多种措施结合运用,才能达到治国兴邦的目的。他从“法之立也有限”与“人之犯也无方”的矛盾视角,提出了“法以德立”的观点,同时从统治者可以用法律保证自己的道德在天下推广的角度,论证了“法伸而后道德”的观点。船山关于德与法相辅相成关系的论述,以及一系列如何实行德法结合治理国家的思想,将儒家思想中的德法并举传统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不容置疑,王船山的法治思想丰富了我国古代法治思想的宝库,为我们今天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思想借鉴。特别是他的以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思想,对我们今天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从包括船山思想在内的民族传统文化宝库中汲取思想营养。


  (作者系湖南省社科院党组书记、院长,湖南省湘学研究院院长)

魏源的法治思想与时代价值
作者:曹文泽

 
  魏源(1794-1857),湖南邵阳人,作为清代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史学家、文学家和经世致用的改革家,不仅提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等广为人知的救国方略,而且提出了“法治在人”“易简适度”“以德统刑”等具有时代进步意义的法治思想。


  “治法在人”的吏治思想。基于对任用贤才于国家治乱兴衰的重要性的重视,也是受“徒法不足以自行”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魏源特别强调法治的关键在于得“行法之人”。魏源认为,法即工具。法律与医生的药方、射靶的弓箭、农民的锄头一样,是一定社会为达到一定目的而使用的工具。同样的工具由不同的人使用,会产生迥然有别的结果。再好的法律制度,交由不良官吏来执行,也不可能收到预期效果。进而认为,“不难于得方而难得用方之医;不难于立法而难得行法之人”。得到治病的药方并不难,难的是得到会用药方治病的医生;制定法律并不难,难的是得到贯彻执行法律的人。为此,他对吏治人才的选拔十分重视,提出“不汲汲求立法,而惟求用法之人”,同时主张通过整肃人心,整顿吏治,培养才干与德行兼备的行法之人。魏源“法治在人”的观点,虽然相较于法治是一项系统工程的认识而言,有失偏颇,但其对于当前注重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人员素质不无启发。


  “易简适度”的立法思想。出于对《易传》中“易则易知,简则易从。易知则有亲,易从则有功”思想的深刻体认,以及对清朝律例杂陈现实的极为不满,魏源指出,“弊必出于烦难,而防弊必出于易简”,“繁重而弊愈滋甚,易简而弊无从生,是易简之中严密存焉”。为此,魏源强调立法必须力求简易,宽严适度,而且要合乎民意,讲究时机。认为“强人之所不能,法必不立;禁人之所必犯,法必不行。虽然立能行之法,禁能禁之事,而求治太速,疾恶太严,革敝太尽,亦有激而反之者矣”;如果所立的法“智者知之,愚者不知”,“巧者能之,拙者不能”,这样的法是不能达至教化与治理民众的目的的。魏源认为立法必须宽严适度且不能违背人民良愿的思想,与近代所提倡的良法之治互相呼应,可谓开时代之先河。


  “以德统刑”的刑罚思想。基于其“兼黄、老、申、韩之所长而去其所短”的治国思想,魏源一方面极力主张法治,认为“境无废令,则国柄强”;另一方面强调道德教化,倡言“以诗书教民,以礼乐化民”,反对“万物一付诸法”,主张将刑罚与教化有机结合。魏源认为,立法者、统治者的德行与法律能否得到执行息息相关,只有以德统刑,才能使法律取信于民;一个人犯罪的重要起因是丧失廉耻之心,因此道德的教化比刑罚更为有效。同时,魏源还提出“结讼宜速”,结案要讲究快速,体恤民情,而且反对滥用私刑与虐待囚犯,指出对囚犯“刑之以其罪,无所怨,虐之,则咎在官,于心安乎”,体现了十分可贵的人本精神。


  “综一代典,成一家言”的魏源尽管没有专门论述法治思想的著述,但其有价值的法治思想远不止上述三个方面;尽管其法治思想难免具有这样那样的历史与阶级局限性,但对我们当前的法治建设不无启示,值得我们深入挖掘整理并激活其时代价值。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党委书记)

谢觉哉关于领导干部楷模作用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关系的思想
作者:刘云波 马延炜 

  湘籍无产阶级革命家谢觉哉是著名的“延安五老”之一,他在党内长期从事法律工作,曾主持起草中央苏区多项法令条例,长征抵达陕北后,担任陕甘宁边区政府高等法院院长,新中国成立后,历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等职,是我党法学界的先导,更是人民司法制度的重要奠基者。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谢觉哉深刻认识到,无论革命时期还是和平年代,领导干部的楷模作用对于法治建设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任何时候、任何环境,都不能放松对领导干部的要求,这是法治建设能否成功的关键。


  树立领导干部楷模作用,践行群众路线,是法治建设的基本条件。新中国成立之初,如何在全国范围内尽快创建出一种既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基本原理,又适应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当时的中国共产党人来说,是一个亟须解答的全新课题。谢觉哉指出,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途径应该是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普遍真理,与人民司法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在这个过程中,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至关重要,他进一步提出,党内现做司法工作的或其他行政工作的干部,有坚定的立场和丰富的经验,但不可以自满,应该带头践行群众路线。“一是办案时听听群众的意见,当一个案件弄不清楚的时候,可以到当地去问群众,或群众团体,他们的意见常常是正确的。一是说法律是从群众中来的,把群众意见,加以洗炼,洗去不好的,炼出好的,用法律形式固定起来。”他一再强调,在社会主义的新中国,法律是人民自己的,法律工作一定要讲群众路线,“司法工作者不要关起门来工作,应当经常同群众商量。群众路线,讲起来容易,做起来很难。搞司法工作的同志,在这一点上,务必仔细考虑,狠下功夫。”


  树立领导干部楷模作用,祛除官僚主义,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保证。如果说在立法过程中坚持群众路线,保证法律制度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那么执法者的工作方式、工作态度等作风问题则直接关系到司法制度的落实和法律条文的贯彻,是推行社会主义法治的保证。这其中,谢觉哉认为“最重要的是领导作风”,要“先从领导机关整起”,以身作则,取得经验。他对司法工作中存在的“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和“事务主义”三种作风十分反感,尤其反感“官僚主义”。延安时期,他就明确指出:“司法人员必须有学问、有才干。司法是专门业务,要专门人才。”“行政官不一定长于司法。”新中国成立后,在法院系统的一次座谈会上,他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从事法律工作的领导同志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处理一些案件,因为他们“经验多,水平高,能看出一些别人不易看出的问题,看出一些可以作为经验教训的问题”,“一个法院的案件当然不可能都要由院长办,但院长一定要晓得全面情况,也要亲自办一些案子”。“我们不要犯事务主义,但也决不可犯官僚主义”。


   树立领导干部楷模作用,摈弃封建特权,是法治建设的现实要求。如何处理领导干部与法律制度的关系,是中国共产党人在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过程中,所反复思索的一个问题。换句话说,作为执政党,共产党所建立的法律制度和条文,对其自己是否具有约束力?在遵守法律的问题上,共产党的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有没有特权,会不会例外?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仅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公信力,也关系到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能否稳固、长久地存在下去。应该说,在领导中国革命的过程中,共产党人从来都没有只把法律条文当做“治人”的工具,而是还将其视为“律己”的纪律。作为党内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的领导人之一,谢觉哉对此有较多论述。1942年8月8日,他在《解放日报》上发表署名文章——《我们该有的作风》,认为“必须注意于法治精神和民主作风的养成,要由上而推行到下,要重视大的,也不忽视小的”。他还提出,党员要做群众的模范,“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民族民主革命的领导者,要广大群众跟着我们走,不是命令或统治他们,而是靠党员的模范作用。”如果“州官可以放火”,哪能去“干涉百姓点灯”。“公家人”必须是自觉“遵守法令的模范”。新中国成立前夕的1949年1月,他又从未来国家建设的角度阐述了领导干部守法的重大意义,指出:“如何养成大家守法的观念,是今后的一件大事”,“首先是工作人员,要守法,要以身作则。……这对于一个新生的国家来说,尤其重要。”


  2015年2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中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党全国一起努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不断见到新成效。学习和研究谢觉哉关于领导干部楷模作用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关系的思想,对于今天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作者系湖南省湘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湘学研究院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