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励委员会2008年3月3日第一次会议建议修订)
第二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将“荣誉奖”更名为“提名奖”。
第十三条修正案:在不予受理的申报成果中,删除“4.已获得过部级以上政府科研成果奖”;增补“4. 上届评奖已经申报过的成果”。
发布者:郑学敏发布时间:2012-08-26浏览次数:171
(第二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励委员会2008年3月3日第一次会议建议修订)
第二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将“荣誉奖”更名为“提名奖”。
第十三条修正案:在不予受理的申报成果中,删除“4.已获得过部级以上政府科研成果奖”;增补“4. 上届评奖已经申报过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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