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规划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印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30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用于开展对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现代化建设,以及教育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的教育科学研究活动。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分为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以及教育部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教育部规划课题(包括专项课题、单位资助规划课题)。
第三条 课题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则:
1.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课题经费应主要用于我国教育科学领域中对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的研究课题,以及对教育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础研究课题,避免分散使用。
2.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课题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课题经费预算,杜绝随意性。应当加强相关科研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浪费。
3.权责明确,规范管理。课题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课题经费的管理。
4.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5.一次核定,分期拨付。课题经费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第二章 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 课题经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
1.资料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3.差旅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会议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而召开的小型会议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5.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课题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因课题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课题经费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按照以下程序经批准后执行:重大课题、特别委托课题和年度课题中的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点课题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其他课题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教科规划办)批准。
6.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课题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课题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课题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全国教科规划办批准后方可购置,并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7.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课题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大课题一般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5%,其他课题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10%。
8.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课题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他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重大课题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5%,其他课题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10%。
9.印刷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课题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10.管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额,重大课题每项不超过5000元;其他课题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3%,其中,年度课题中的重点课题每项不超过3000元,年度课题中的一般课题、青年课题和西部课题、后期资助课题每项不超过2000元。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第五条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课题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六条 成果鉴定费指在课题结项时对课题成果的质量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重大课题、特别委托课题、年度课题中的重点课题、专项资助课题的最终成果鉴定由全国教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课题负责人先行垫付,通过后从课题预留经费中拨付;单位资助教育部规划课题的最终成果鉴定由全国教科规划办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教科规划办或直属高校社科处(科研处)负责组织,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支付。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类别和字数掌握在500—1000元。因成果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发生的费用,由课题负责人负担。
第七条 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课题结余经费,可对出版困难、学术性强的专著类研究成果予以出版补助。其余净结余经费按原渠道收回,并按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课题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
第八条 课题申请人在申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时,参考全国教科规划办公布的经费资助额度,根据研究的需要编制课题概算;对评审后的拟立项课题,学科评审组审核概算,提出建议资助金额;全国教科规划办对建议资助金额进行复核,报全国教育科学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教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全国教科规划办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通知书》。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课题预算,并根据要求填写回执,于一个月内将列有预算的回执报全国教科规划办。凡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寄回执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条
1.课题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2.应根据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课题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3.编制课题预算应接受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
第十一条 全国教科规划办对列有课题预算的回执进行审核,批准后将课题启动经费拨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一般不能转拨其他单位。如确需转拨协作单位,应书面报全国教科规划办审批。协作单位不能在转拨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 课题经费根据课题类别和完成期限,分期拨付。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大课题、年度课题中的重点课题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3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书面报告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开题和中期检查表》为凭,拨付50%,其余20%在课题验收结项后拨付;年度课题中的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教育部课题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80%,其余20%在课题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课题,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课题预算,一般不能调整。确因课题研究需要进行调整,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1.课题预算总额调整,应按照程序报全国教科规划办批准。
2.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课题预算总额10%的,应按程序报全国教科规划办批准;未超过课题预算总额10%的,应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课题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课题收支账目,编制《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中的课题经费决算表,并附财务部门提供的课题经费开支明细账。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须实事求是地填写课题经费决算表。
第十七条 课题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课题实施期间出现课题名称、成果形式改变;课题研究内容重大调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管理单位变更;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和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须由课题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 教科规划办或部属高校科研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全国教科规划办审批。
经全国教科规划办检查发现有重大事项变更未予报告者,暂停拨款,待报告并经审批后,再恢复拨款。
第四章 课题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课题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全国教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故中止研究者(指课题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全国教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课题的,追回已拨经费。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协助追回相关经费,并退还全国教科规划办。如无正当理由,接到通知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追回,全国教科规划办将视情况对该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九条 全国教科规划办每年将有重点地检查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课题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科规划办或部直属高校科研管理机构受全国教科规划办委托,对管理范围内的课题经费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加强对课题预决算的审核,对预算的执行和各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如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课题经费账目和单据。
第二十条 全国教科规划办加强对课题实施及经费使用的绩效考评。每年年终分别向全国教科规划领导小组和全国社科规划办报送当年经费决算与使用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课题、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防军事教育学单列学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