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江苏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3月1日)

发布者:刘峰发布时间:2012-08-26浏览次数:9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管理,逐步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更好地协调和指导全省软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科学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的交叉与综合。软科学研究是以解决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促进经济、科技、社会的协调发展为目标,以辅助各级领导决策为根本目的,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方法和手段,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而进行的一种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研究活动。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研究等。
      
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重点资助下列研究:
      1
、影响本省科技、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的重大问题评估、预测和对策研究;
      2
、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研究及系统分析、评价;
      3
、科技体制改革重大问题研究。
      
第四条  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管理,主要包括申报立项、组织实施、经费使用、监督检查、结题验收、成果应用等环节。
      
第五条  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组织和管理遵循目标导向,注重实效、择优支持、管理公开的原则,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省科技厅归口管理全省的软科学研究工作,负责编制省软科学研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申报实行面向全省、发布指南、自由申请的运行机制。
      
第八条  省科技厅依据决策和科技发展的需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向社会公开征集指南选题建议的基础上,确定年度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重点内容和选题范围,编制并发布年度《江苏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指导项目申报工作。
      
第九条  对需要并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重大项目,应组织专项论证,确定研究目标、内容后,按照《江苏省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标。
      
第十条  申报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研究内容符合年度《项目指南》的范围和要求,对推进各级各类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重要作用;
      2
、研究目标明确、内容清晰、方法科学合理,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数据资料条件; 
      3
、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
      4
、具有较高经济、社会效益和科学价值; 
      5
、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的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第一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在江苏省境内;
      2
、申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较全面的基础理论知识及相关课题研究的工作积累,必须在研究的全过程中担负实质性的研究与协调组织工作;
      3
、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加人申请的项目,原则上每年度不得超过一个;
      4
、申报项目负责人无在研省科技计划项目,且申报单位已往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申报软科学研究项目应以研究报告作为项目的最终主要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  申报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应根据《项目指南》,填写《江苏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任务书》(一式二份)。项目组成员应在任务书上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名。
      
第十四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对研究项目的意义、创新点、方法和技术路线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公章。有合作单位的,须在任务书上签署合作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除南京市外,项目申请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省辖市科技局负责审核推荐;计划管理单列单位申请的项目经所在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单位推荐;在宁其他高校、省属单位申请的项目报省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其他在宁单位申报项目由南京市科技局审核推荐。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项目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1
、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2
、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计划的定位、项目指南范围和申报通知要求;
      3
、申报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研省科技计划项目;
      4
、项目申报单位是否有应结未结、强行中止、撤消项目;
      5
、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弄虚作假、经费使用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聘请具有较高学术素养、较丰富实践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咨询。
      
第十八条  专家咨询依据《软科学研究计划立项综合评价指标》,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评分,并提出书面咨询意见。省科技厅在对专家评分和书面评审意见进行汇总处理、综合平衡后择优选项,编制年度软科学研究项目计划;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下达年度计划项目经费。
      
第十九条  专家咨询的全过程实行回避与保密制度。咨询专家应回避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咨询活动。咨询专家以及参加咨询工作的全体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申请者知识产权,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申请书,不准泄露咨询专家姓名、咨询过程中的意见和未经审批的咨询结果,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对专家咨询评价良好,但未获经费拨款资助的项目,申报单位若能自筹经费,经核准后,可列为省软科学研究计划指导性项目。省科技厅在组织协调、资料选征和成果验收等方面提供适当支持。
      
第二十一条  凡经批准列入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均需在计划文件下达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省科技厅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一式六份)。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签合同者视作自动放弃;如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提出无法落实合同确定的条款,则取消该项目。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在研软科学研究项目实行目标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估,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目标考核与信用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应及时划拨省科技经费、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协同省科技厅进行重点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统计工作;协助省科技厅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目标考核与信用评价。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建立项目管理档案,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及时向省科技厅及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提交阶段报告和最终成果。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项目合同以及项目任务书所确定的目标任务、研究内容和进度安排,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定期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报告,重点反映研究项目的进展和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下阶段工作计划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遇有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发生变动和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及需延期的,应及时报省科技厅审批同意。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可以申请中止。各单位项目执行情况与项目申报挂钩。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条款,必须由合同签约方共同商定,并签定变更补充文件。对被批准中止或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如实做出经费决算,退还剩余经费。
      
第二十八条  未经商定和批准,单方面擅自变更合同的一律无效,所造成损失由擅自变更合同方承担。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经费由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共同管理,采取一次审定核拨的方法。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接受项目承担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软科学研究经费的开支范围为与项目研究相关的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数据采集费、国内调研旅差费以及其它直接为研究工作服务的费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费用开支。  
      
第三十一条  多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必须明确项目主持单位。项目主持单位向其他参加单位分拨经费,应制定分拨方案,经省科技厅核准后办理分拨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开展研究工作不力、研究效率和研究质量低劣或不能胜任研究任务的,要追回拨款。项目承担单位完成任务情况将与下年度新上项目及经费安排挂钩。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追究相关责任和通报处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三条  凡列入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项目,在研究工作按合同要求完成以后,承担单位应通过项目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的书面申请,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77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最终研究成果(研究报告)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引用材料务必注明出处,并附重要参考文献目录。项目研究所公开发表的论文、论著等成果均应标注江苏省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目及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予验收。
      
第三十五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办理成果的归档和登记手续,并提交3000字左右能反映成果主要内容、结论的综合性提要,由省科技厅统一安排向有关方面介绍。
      
第三十六条  省科技厅和项目完成单位应共同维护该成果的知识产权。凡具有重要应用推广价值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通过各种途径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于200631起执行。原《江苏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苏科计(20011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