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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奖励] 江苏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暂行办法(苏教社政〔2006〕4号)

发布时间: 2015-09-08      访问次数: 210

 为进一步发挥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在传承文明、理论创新、咨政育人、服务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表彰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人员,促进我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 评选奖励对象及范围

江苏省高等学校在编在岗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公开出版、发表的享有著作权的研究成果,以及被实际工作部门采用的研究报告类成果,均可申请参加评奖。

参评成果的形式包括:著作(含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等)、论文、研究报告(含考古发掘报告、软件等)

二、评选奖励条件

1.参评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或个人必须是江苏省内高等学校及其研究机构或其在编在岗教师和研究人员。

2.申报成果必须符合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对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重大意义和作用。

3.申报成果必须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有较强的创新性和前瞻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要求。

基础研究类成果应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本学科的某些空白,推动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重点奖励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领域及对促进我省“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实践有重大指导意义的理论研究成果。

应用研究类成果应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创新,为党和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重点奖励为江苏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服务,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研究成果和推动江苏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创新研究成果。

三、 奖励数额

江苏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奖项分为著作、论文和研究咨询报告三类,设立一等奖20项、二等奖80项、三等奖200项,对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四、 评奖组织机构

江苏省教育厅设立“江苏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由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奖励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评审结果,对有异议的成果进行调查并做出裁决等。

五、申报及评审程序

1.成果奖申报实行集中统一申报制度。申报人应按要求填写申请表,遵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 由所在学校组织初评和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向省教育厅提交申报材料。

2.省教育厅按程序组织评审,由奖励委员会确定获奖成果名单和奖励等级。

3.拟获奖成果名单确定后,将在省教育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奖励委员会提出。奖励委员会对有异议的成果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获奖成果经省教育厅批准后公布,并由省教育厅向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

六、其他

1.成果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申报及评审过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入选的原则。

2.获得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的参考依据。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