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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奖励]复旦管理学奖励基金会奖励办法(2012年1月1日)

发布时间: 2012-08-26      访问次数: 112

 

根据《复旦管理学奖励基金会章程》,为规范复旦管理学奖励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所设奖项的评奖与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奖项设置

第一条  基金会设立“复旦管理学杰出贡献奖”,用于奖励在管理学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工作者。

设立“复旦管理学终身成就奖”,用于奖励在中国管理学领域为管理学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开创性、奠基性贡献的老一辈工作者。

第二条 “复旦管理学杰出贡献奖”与“复旦管理学终身成就奖”的评选在“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与实践”、“公共管理”三个子领域分别进行,每年相对集中一个领域,依次举行。

第三条  “复旦管理学杰出贡献奖”每年至多奖励3人,每人奖金50万元。同时,基金会为每位获奖者颁授相应的获奖证书和奖杯。

“复旦管理学终身成就奖”为荣誉性奖项,每年奖励人数至多1人。基金会为获奖人颁授金质奖牌1枚。

如果无合适的人选可以获奖,则当年相应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获奖人资格与条件

第四条  基金会所设奖项的奖励对象均为在管理学研究与实践领域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获奖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积极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有严谨的学风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在管理学研究或实践领域取得突出成就。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杰出贡献是指:

(一)提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管理学理论;

(二)推动管理学理论与中国实践的紧密结合,并已经被实践证明有效;

(三)对中国或世界管理学的发展有突出贡献。

第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终身成就是指:

(一)对中国管理学学科的建设与发展起到了开创或奠基作用。

(二)推动中国管理学相关学科的发展,为培养中国管理人才做出了巨大贡献。

第三章  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基金会设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基金会所设奖项的评审工作。委员会设主席1名。主席人选由理事会指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任。委员会主席负责各级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的审核、委员会日常管理以及会议的召集,并向基金会理事会汇报。

第八条  根据评奖程序,评审委员会下设:

(一)提名委员会,由5-7位基金会理事、国内外管理学界资深专家组成,基金会评审委员会主席担任主任,其余委员由理事会任命。负责提名当年担任初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的专家名单。

(二)基础专家库,由国内外管理学界知名学者和国内管理实践界有资望的人士组成,具体人数不限。主要负责对当年度获奖获选人进行提名。

(三)同行专家匿名评审专家库,由基金会在基础专家库内择优按规则聘请,具体人数不定。主要负责对当年度候选人的申报成果和推荐材料进行匿名通讯评审。

(四)初评委员会,由基金会根据提名委员会提名,在全国范围内聘请11-15位资深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在同行通讯评议的基础上,遴选出当年度获奖候选人推荐名单,供终审委员会会议评审。

(五)终审委员会,由基金会根据提名委员会提名,在世界范围内聘请11-15位知名学者和实践界资深专家组成。其中,来自海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委员比例不少于30%。主要负责在初评委员会评出的获奖候选人推荐名单中,遴选出当年度获奖候选人。

第九条  评审专家的任职资格:

(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敏锐的科学洞察力和较强的专业判断力;

(二)长期从事管理学研究或高级管理实践工作,熟悉相关领域的国内外研究和实践发展状况,热心推动中国管理学理论与管理实践的发展;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学风严谨,公平公正。

第十条  在评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各级评审专家应当申请回避:

(一)在对本人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和投票时;

(二)与候选人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的;

(三)与候选人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四)其他影响公正性情形的。

符合以上情形的,基金会根据回避申请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在没有受理回避申请时直接做出回避决定。

第十一条  各级评审专家应该对参与评审的专家名单、评审意见以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情况保密。

第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量提供适当劳务报酬。

第十三条  基金会下设评奖办公室,协助评审委员会主席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包括奖项评审工作的组织落实、联络协调、会议会务等。

第四章  评奖程序

第十四条  “复旦管理学杰出贡献奖”评奖程序主要有申报人提名、申报人申请、同行通讯评审、初评、终评、公示、理事会审批等环节

(一)申报人提名。由同行专家提名产生当年度“复旦管理学杰出贡献奖”部分申报人。

“复旦管理学杰出贡献奖”的申报人还可通过本人自荐方式产生。

(二)申报人申请。申报“复旦管理学杰出贡献奖”,需由申报人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复旦管理学杰出贡献奖申报表》,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应附件材料作为申报材料,提交评审。

(三)同行匿名通讯评审。评奖办公室在收集齐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同行通讯评审委员会进行匿名评议,填写《复旦管理学奖励基金会同行通讯评议表》。

(四)初审。初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对所有申报人进行评审。委员会在仔细审阅申报材料、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8-11名“复旦管理学杰出贡献奖”获奖者候选人推荐名单。该名单均须获得初审委员会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赞成票。

(五)终审。终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在仔细审阅申报和评审材料、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预投票、正式投票各一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不超过3名“复旦管理学杰出贡献奖”获奖候选人名单,提交理事会审批。该名单均须获得终审委员会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赞成票。

(六)公示。“复旦管理学杰出贡献奖获奖”候选人名单获得理事会审批同意后,在复旦管理学奖励基金会网站和相关领域权威媒体上公示20天。公示期满,评奖办公室将公示结果再提交理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复旦管理学终身成就奖”采用提名制方式产生获奖推荐人。具体由当年度提名委员会推荐至多1位候选人,并提交终审委员会议定,产生获奖候选人。“复旦管理学终生成就奖”候选人名单与“复旦管理学杰出贡献奖”获奖候选人名单一起在复旦管理学奖励基金会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示20天。公示期满,评奖办公室将公示结果提交理事会审批。

第十六条  理事会审批。理事会根据申报材料、评审材料以及公示情况对获奖候选人名单进行最终审议,确定获奖者名单。理事会成员须有三分之二到场方可有效,获奖人须获得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赞成票方有效。如所有候选人均未能通过理事会审议,则相应奖项空缺。

第五章  颁奖与奖金发放

第十八条  颁奖典礼于每年下半年择合适时间、地点举行,向获奖者颁发奖杯与证书,并通过媒体公布获奖人员名单及其主要贡献。

第十九条  奖金以现金形式发放。基金会将在颁奖典礼后,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后汇入获奖人账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于201111月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1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