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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管理】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12-03      访问次数: 25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基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共同管理。省委宣传部下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根据哲学社会科学中长期规划,具体负责省社科基金的组织申报、专家评审、项目鉴定等工作。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助项目数和资助金额,报经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联合下达项目和资金。

第三条  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社科基金项目的科学研究工作。   

项目承担者应当充分利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省委宣传部共同制定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负责省社科基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会同省委宣传部做好年度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拨付;

(三)配合省委宣传部做好省社科基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参与省社科基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省委宣传部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定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研究提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社科基金扶持计划等;

(三)发布年度社科基金项目申报指南,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项目申报立项等工作;

(四)对申报项目组织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对外公示等,提出拟资助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经费;

(五)组织专家对立项项目进行鉴定;

(六)设立省社科基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向省财政厅提交项目年度绩效评价报告;

(七)督促并指导项目立项单位认真完成项目实施工作,指导并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项目责任单位的主要职责

  1. 按项目申报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2. 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项目会计核算;

  3. 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宣传部门对已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项目和财务资料;

  4. 配合宣传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5. 确保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6. 收回未按规定使用的财政资金并及时上交省财政;

  7. 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九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应当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纳入项目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该项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的30%,可不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八)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原则上少列支或不列支管理费。

间接费用根据项目资助总额按照阶梯式比例核定,分为三个档次,其中:10万元及以下部分提取比例为40%;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含)的部分提取比例为30%;超过50万元的部分提取比例为20%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项目责任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  项目预算的编制及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需要调整项目预算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项目预算编制。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审批原则为申报审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五条 根据核定的项目扶持额度,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分期将项目资金拨付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多个单位协作研究项目的资金,拨付到课题组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由项目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不得自行分割。首次拨款按照核定资金额的80%支付,其余20%作为预留资金,待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预留资金不再拨付。

 

第五章 项目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指导下,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根据已经编制的项目预算,按计划和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资金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金预决算加强审核,对各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如资金开支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妥善保存项目资金账目的单据,以备财政、审计部门和省委宣传部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可跨年度使用。资金指标下达后,项目责任单位当年未提请资金用款计划的,次年省财政全部收回;项目责任单位当年已申请的财政资金用款计划原则上可使用3年(含指标下达年)。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条 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预算需要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项目责任单位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项目责任单位审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委宣传部审批。

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剂事项申请。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的相关意见要求,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印刷费、咨询费、差旅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图书设备购置费、劳务费、专用材料费等,应当使用公务卡(含个人公务卡和单位公务卡)结算,为不具备办理个人公务卡的专家、学生等发放咨询费、劳务费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项目责任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二十四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第二十五条 成果鉴定费在专项资金中预留,项目预算中不再列支成果鉴定费。项目最终成果鉴定由省委宣传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省财政统筹使用。

项目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省财政。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项目的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撤销项目的已拨资金,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省财政。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和资金使用的管理,加强对项目执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指标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三十三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承诺机制。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承诺依法依规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用机制。省委宣传部根据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执行情况,分别对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和记录,评价和记录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专项资金,3年内取消项目责任单位申报省社科基金项目的资格,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社科基金各项目类型。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525日起施行,由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苏财教[2003]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