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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治论坛在河海大学举行

发布时间: 2019-11-29      访问次数: 523

         11月27日,长江保护法治论坛座谈会暨圆桌会议在河海大学举行。长江保护与绿色发展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水利部原副部长矫勇,江苏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徐鸣出席论坛并发言。中国水利学会原常务副理事长、水利部办公厅原主任顾浩,水利部原总工程师汪洪,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珂,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院长陈生水,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段虹,河海大学校长徐辉,河海大学副校长郑金海等领导出席座谈会。中国工程院院士、水利部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原院长、长江保护与绿色发展研究院院长张建云主持座谈会,河海大学党委书记、长江保护与绿色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唐洪武先后在座谈会和圆桌会议上致辞,河海大学总会计师、长江保护与绿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张兵主持圆桌会议第一单元。

   矫勇在发言中,结合自己的工作体会对于长江保护法的立法背景、意义、定位和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解读。矫勇认为,对照“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现行涉及长江保护的法律在权威性、针对性、适应性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亟需针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问题专门立法。对于正在制定中的长江保护法,矫勇表示,将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长江流域的系统性着手,开展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并以法律的形式将保护的要求固定下来,上升为国家意志。长江保护法的立法要坚持问题导向,锐意改革创新,为“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奠定法律基础。

  长江保护与绿色发展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水利部原副部长矫勇发言

   徐鸣在发言中,系统介绍了江苏省在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长江的重要讲话精神方面取得的成就,特别是坚决落实《江苏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具体举措。鉴于江苏省的长江保护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求,建议在长江保护立法中要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进一步提高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要求,在管理制度上要高度重视长江水生态环境的源头治理。在法律手段上,要注重对长江保护行为的充分激励和对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的严厉处罚,两者有机结合、综合运用。

  江苏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徐鸣发言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在座谈发言中认为,过去关于环境资源保护包括涉及长江保护的立法多看重于法理学、立法法的依据,注意符合法律自身的逻辑以及参考域外经验的看法。而跨流域与行政区域立法作为新生事物,加之科学技术具有不确定因素,导致长江保护立法面临空前的难度。周珂还就开展好长江保护法立法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发言

   唐洪武书记在致辞中指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于长江治理作出的“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关键要在“共”字上下功夫。河海大学依托长江保护与绿色发展研究院,精准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深度对接院所企业科技创新资源,共担科技项目、共建研发平台、共促成果转化、共用科技人才、共享科技资源,为长江大保护和江苏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和智力保障。研究院已经明确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提供政策、技术和战略咨询服务,研究长江大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建设长江大保护智库。希望通过此次论坛,加强彼此交流,促进多方合作,共同为加强长江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守护好美丽的长江母亲河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

  

中国工程院院士、水利部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原院长、长江保护与绿色发展研究院院长张建云主持座谈会

河海大学党委书记、长江保护与绿色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唐洪武致辞

河海大学总会计师、长江保护与绿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张兵主持圆桌会议

   圆桌会议的第二、第三单元,分别由河海大学校长助理邢鸿飞、法学院院长杨春福主持,杨春福进行学术总结。上海财经大学特聘教授王树义、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梓太、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柯坚等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的同志,就长江保护法的立法目的的确立、法律价值目标的追求、法律原则的拟定、与涉及长江保护的现行法律的关系的处理、流域管理体制的构建、“关键技术问题”的克服与主要管理制度的创新、法律责任的拟定以及对环境资源执法司法经验的吸纳等,展开了充分热烈的讨论。

   此次长江保护法治论坛,由长江保护与绿色发展研究院主办,河海大学法学院、江苏省战略与发展研究中心、江苏长江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研究基地承办,河海大学法学院•中虑律师事务所环境司法研究中心协办。来自中央、地方有关行政、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的同志和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出席论坛。(文/徐军、张容 图/朱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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