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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通知】关于填报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回执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0-11      访问次数: 251

各有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为规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结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规划办于2016927日制订并公布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请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仔细阅读新的资金管理办法,按新办法合理编制预算。现将填报回执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编制项目资金的有关注意点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相比原《经费管理办法》,资料费开支范围增加了文献检索费,并明确纳入外文图书购置费。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相比原《经费管理办法》。数据采集费开支范围增加了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支出。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直接费用20%的,需要对计划开展的会议、调研、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所需经费情况作出具体说明。为了准确编制预算,该科目可大体分为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个子项。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设备要和办公用品区别开来,一般来说,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相机及其耗材等属于设备,笔墨纸张、文件夹等属于办公用品。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设备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来说,支出咨询费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支付对象确实属于项目研究领域的专家;二是支付对象切实发挥了咨询作用,推动了项目研究的顺利开展。需要注意的是,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成员以及履行项目管理职务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不得支出论文发表版面费,此类支出不得列支印刷出版费。另外,除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外,国家社科基金其他类别项目的最终成果出版费也不得列支印刷出版费。

(八)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其他支出中的各项具体支出应当在填报项目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二是其他支出一般包括笔墨纸张等办公用品费、通讯费、互联网服务费等支出。

直接费用纳入责任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2、间接费用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比如,2016年年度项目、青年项目和西部项目资助总额均为20万元,间接费用为20×30%=6(万元);重大项目资助总额为80万元,间接费用为50×30%+80-50×20%=21(万元)。

间接费用核定应当与责任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3项目资金外拨

(一)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外拨多个单位的,需分别编制预算。

(二)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但责任单位间接费用和外拨间接费用之和不得超过该项目核定的间接费用。

(三)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合作研究协议和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接受外拨资金的合作研究单位是外拨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据《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使用予以管理和监督。

4、项目预算调剂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定报批。考虑到科学研究的探索性和不确定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除增列外拨资金以外的所有预算调剂审批事项全部下放到项目责任单位,但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应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责任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审批或上报项目预算调剂申请。

5、项目资金支出与报销

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5]245号)对应当实行 “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责任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报销此类费用,应当提供具有收款人签名或手印的凭证以及项目负责人对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

二、回执填写要求

1、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具体执行有关事项问答》,根据项目研究需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直接费用预算。原则上不鼓励立项负责人资金外拨。

2、我校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30%核定间接费用,即2016年年度项目、青年项目和西部项目资助总额均为20万元,间接费用为20×30%=6(万元);关于间接费用涉及的管理费、水电等间接成本以及绩效支出等问题,待国家、省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细则出台后执行。

3、编制预算时,不考虑不可预见因素、前期投入、预留资金及配套经费。直接费用各项开支科目均不设比例限制,填写比例只是为了统计需要。如填报时有疑问,可先制定草稿,交我处项目管理科(河海馆226)审核后再行打印。

4、请项目负责人下载回执电子版,按要求用计算机填写,A3纸双面打印(中缝折叠,一式四份),并于10月13日下班前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

联系人:卢晶晶、刘峰     电话:7162;6527

 箱:skc@hhu.edu.cn

 

附件:经费回执.doc

 

 

                                                              科技处、社科处

2016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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